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028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坝上陈154号101。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锋,男,汉族,1980年3月23日出生,个体户,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