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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何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1028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何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何锋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028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坝上陈154号101。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锋,男,汉族,1980年3月23日出生,个体户,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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