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485-3487号原告:黄进花,女,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亮宏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永兴居委会环镇西路7号自编04号铺。
法定代表人:马英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花诉被告佛山市亮宏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各案的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均变更为30000元,并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花撤回起诉。
每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进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