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253号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103。
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快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20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一号楼910室。
法定代表人:彭洪会。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娱乐通公司)诉被告武汉快游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快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娱乐通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汉快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娱乐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