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万洲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6民初19641、1964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万洲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万洲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641、1964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被告深圳市大万洲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李松萌社区第一工业区炮台路第92号第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0。

法定代表人高敏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万洲百货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大万洲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为10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