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641、1964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被告深圳市大万洲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李松萌社区第一工业区炮台路第92号第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0。
法定代表人高敏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万洲百货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大万洲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为10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