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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茅草街银城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9民初37号
案件名称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茅草街银城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南县茅草街银城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初37号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塘区车塘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新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南县茅草街银城家具店,住所地益阳市南县茅草街镇迎宾路。

经营者:汤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云,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茅草街银城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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