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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北区江敏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112民初2348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北区江敏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区江敏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348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江敏食品经营部,经营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21号附9。

经营者:董高君,女,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江敏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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