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92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宿城区乐讯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西楚农贸商城C幢一层10号门面房。
经营者:赵艳。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66号。
负责人:宋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俐,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萍,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城区乐讯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