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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罗源县松山镇凯美嘉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民初999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罗源县松山镇凯美嘉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罗源县松山镇凯美嘉建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999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尾芹、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源县松山镇凯美嘉建材店,经营场所罗源湾南开发区北工业区百嘉建材广场第C栋1#。

经营者:林云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源县松山镇凯美嘉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罗源县松山镇凯美嘉建材店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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