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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大鹏、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民终3201号
案件名称夏大鹏、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大鹏,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终3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大鹏,男,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夏大鹏因与被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大鹏于2017年7月10日收到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大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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