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69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868号中港汇2002室。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生升副食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汉大学北区3栋1号。
经营者潘利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生升副食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