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初183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苍镇辉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和县辉煌水暖洁具电器店,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城富瑞*期*栋***号甘雨亭左侧30米,注册号360826600164313。
经营者:肖海媛。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和县辉煌水暖洁具电器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