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326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中心商务区银座购物广场成忆来来永和豆浆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中心商务区银座购物广场。
经营者:顾绍成,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中心商务区银座购物广场成忆来来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