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初181号原告:彭辉,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新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泉江镇爷爷的土钵菜餐馆,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泉江镇新联路鑫联小区商铺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18。
经营者:刘小华。
原告彭辉与被告遂川县泉江镇爷爷的土钵菜餐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辉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彭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