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彭辉与遂川县泉江镇爷爷的土钵菜餐馆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8民初181号
案件名称彭辉与遂川县泉江镇爷爷的土钵菜餐馆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辉,遂川县泉江镇爷爷的土钵菜餐馆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初181号原告:彭辉,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新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泉江镇爷爷的土钵菜餐馆,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泉江镇新联路鑫联小区商铺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18。

经营者:刘小华。

原告彭辉与被告遂川县泉江镇爷爷的土钵菜餐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辉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彭辉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