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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鹏举通信器材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01民初593号
案件名称南宁市鹏举通信器材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市鹏举通信器材城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593号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巧,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鹏举通信器材城,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投资人:裴钦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武,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鹏举通信器材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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