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1648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欢欢,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梅李镇天喜副食品商店,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号***号。
经营者:林宝新,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梅李镇天喜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梅李镇天喜副食品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梅李镇天喜副食品商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梅李镇天喜副食品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