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59号之一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迪尔美灯饰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投资人:陈志仁。
被告:陈志仁,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迪尔美灯饰厂、陈志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