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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通卫浴有限公司与郸城县恒通卫浴门市部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16民初189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通卫浴有限公司与郸城县恒通卫浴门市部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通卫浴有限公司,郸城县恒通卫浴门市部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初189号原告:福建恒通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南华针织厂路下。

法定代表人:颜和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改文,张熠航(实习),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郸城县恒通卫浴门市部。

住所地:周口市郸城县万洋国际博览城**#*******号。

负责人:张永亮。

福建恒通卫浴有限公司起诉郸城县恒通卫浴门市部商标使用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

原告福建恒通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通卫浴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以该公司与被告郸城县恒通卫浴门市部经过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通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福建恒通卫浴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472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福建恒通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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