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45号原告:王雪丹,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麒麟楼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学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均,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雪丹诉被告东营麒麟楼梯有限公司(简称麒麟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雪丹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雪丹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丹撤回对被告东营麒麟楼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雪丹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