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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丹与东营麒麟楼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45号
案件名称王雪丹与东营麒麟楼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雪丹;东营麒麟楼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45号原告:王雪丹,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麒麟楼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学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均,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雪丹诉被告东营麒麟楼梯有限公司(简称麒麟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雪丹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雪丹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丹撤回对被告东营麒麟楼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雪丹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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