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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5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惠山区阳山家佳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14民初7195号
案件名称7195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惠山区阳山家佳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惠山区阳山家佳购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719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阳山家佳购百货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胜利路**iv>经营者:郑银燕,女,1974年3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该超市员工(系特别授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惠山区阳山家佳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此款已由宏联公司预交),由宏联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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