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719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阳山家佳购百货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胜利路**iv>经营者:郑银燕,女,1974年3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该超市员工(系特别授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惠山区阳山家佳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此款已由宏联公司预交),由宏联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