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8执1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洪灵,男,汉族,1986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洪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知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洪灵赔偿损失5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洪灵银行存款、房屋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刘洪灵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刘洪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对刘洪灵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同日将其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录。
4、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洪灵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刘洪灵未有银行存款及证券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已以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
截止到2017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刘洪灵尚欠款项55000元、诉讼费4884元、执行费725元未付。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洪灵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