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88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卜立颖,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秀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中心街****会信用代码914401060935643574。
法定代表人:罗义涛。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诉被告广州秀邦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