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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秀邦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6民初1887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秀邦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秀邦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88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卜立颖,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秀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中心街****会信用代码914401060935643574。

法定代表人:罗义涛。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诉被告广州秀邦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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