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62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晋宁新街金桥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晋宁县晋城镇新街文龙路iv>投资人:李飞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加林,男,系晋宁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宁新街金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晋宁新街金桥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