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720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东港镇优品玛特购物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锡港路与兴港路交叉口(原易买盛超市)iv>经营者:陈功贤。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锡山区东港镇优品玛特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此款已由宏联公司预交),由宏联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