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20174号 原告:林海杰,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凡,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林海杰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林海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海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