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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禹王台区中林电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民终1075号
案件名称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禹王台区中林电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禹王台区中林电料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1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王台区中林电料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中林电料商行。

经营者:刘文锋。

上诉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电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禹王台区中林电料商行(以下简称中林电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11月20日第三电缆公司以因案件需要及实际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第三电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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