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1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王台区中林电料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中林电料商行。
经营者:刘文锋。
上诉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电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禹王台区中林电料商行(以下简称中林电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11月20日第三电缆公司以因案件需要及实际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第三电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