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234号原告:胡仁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宋瑞娟,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双淘厨具商行,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家电百货城**栋***号。
经营者:邓慕岸,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镇江目村民组。
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胡仁成为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双淘厨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仁成于2017年12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仁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原告胡仁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