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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仁成与长沙市雨花区双淘厨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234号
案件名称胡仁成与长沙市雨花区双淘厨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仁成,长沙市雨花区双淘厨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234号原告:胡仁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宋瑞娟,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双淘厨具商行,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家电百货城**栋***号。

经营者:邓慕岸,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镇江目村民组。

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胡仁成为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双淘厨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仁成于2017年12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仁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原告胡仁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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