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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申1599号
案件名称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5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号***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TX76051,USA)。

授权代表:杰里·唐纳德(JerryDonald),联合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福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厦A座8a-2。

法定代表人:谢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大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萍,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福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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