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1093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河北臻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群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魏海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河北臻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