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8289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15B01、02、07、08、09,27B01、02、03、05、06、07、08、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L。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长安镇芬芳副食品商店,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环镇东路109号北一楼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7。
经营者包延根,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长安镇芬芳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