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1035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新华文具店。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山阴路育才小区营业房*******号。
经营者:徐秀琴,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新华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