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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曼与刘立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603号之二
案件名称李红曼与刘立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红曼,刘立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603号之二原告:李红曼,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立良,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红曼与被告刘立良、徐州艾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7月28日,原告李红曼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艾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红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波、被告刘立良、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中止诉讼,后于2017年12月7日恢复诉讼。

原告李红曼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曼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红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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