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42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亚琴,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亚军,男,1984年5月6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亚军、李亚琴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苏0411刑初536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亚琴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亚琴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亚琴与原审被告人李亚军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共同犯罪。
上诉人李亚琴与原审被告人李亚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亚琴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亚琴撤回上诉。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刑初5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