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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永佳兴士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703民初1107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永佳兴士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荷塘永佳兴士多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107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系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系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永佳兴士多店,经营场所:江门市蓬江区。

经营者:冯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永佳兴士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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