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384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敬彬,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
2015年1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5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贵群,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沂南县,住临沂市兰山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5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6]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敬彬、孙贵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敬彬、孙贵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底以来,被告人李敬彬、孙贵群夫妇在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城后村、南沙埠庄村租用民房,在河北石家庄等地购买包装袋、纸箱、空瓶,在临沂市兰山区化工市场购买散装洗衣粉、洗衣液后,组织李某、隋某等七名工人大量生产假冒的“汰渍”、“奥妙”、“碧浪”等六个品牌洗衣粉及“蓝月亮”洗衣液,向临沂本地、外地日化市场销售。
2015年7月21日,公安民警在李敬彬、孙贵群夫妇租赁的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城后村、南沙埠庄村民房及兰山区祥和花苑2号楼22号车库内,当场查扣假冒“汰渍”、“奥妙”、“碧浪”、“超能”等品牌的成品洗衣粉1300件,查扣假冒品牌洗衣粉的内、外包装袋共计162560个,查扣“蓝月亮”洗衣液空瓶15500个、纸箱1600个,并查扣制假设备物品一宗,价值共计152040.23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敬彬、孙贵群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敬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辨解假冒产品的认定价值过高。
被告人孙贵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以来,被告人李敬彬、孙贵群夫妇在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城后村、南沙埠庄村租用民房,在河北石家庄等地购买包装袋、纸箱、空瓶,在临沂市兰山区化工市场购买散装洗衣粉、洗衣液后,组织李某、隋某等多名工人大量生产假冒的“汰渍”、“奥妙”、“碧浪”等六个品牌洗衣粉及“蓝月亮”洗衣液,向临沂本地、外地日化市场销售。
2015年7月21日,公安民警在李敬彬、孙贵群夫妇租赁的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城后村、南沙埠庄村民房及兰山区祥和花苑2号楼22号车库内,当场查扣假冒“汰渍”、“奥妙”、“碧浪”、“超能”等品牌的成品洗衣粉1300件,价值32015元;
查扣假冒品牌洗衣粉的内、外包装袋共计162560个,“蓝月亮”洗衣液空瓶15500个、纸箱1600个,经参考被侵权厂家出具的价格证明,价值约计120025.23元,并查扣制假设备物品一宗。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非法所得款20万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搜查笔录证实:2015年7月21日12时20分至2015年7月21日12时50分,侦查人员对李敬彬租赁的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城后村民房仓库、兰山街道马埠岭村民房仓库及兰山区祥和花苑2号楼22号车库进行搜查。
在李敬彬租赁的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城后村民房仓库内查获假冒“汰渍”、“雕牌”、“碧浪”、“超能”等品牌成品洗衣粉,“汰渍”、“雕牌”、“奥妙”、“超能”、“碧浪”等品牌洗衣粉包装袋一宗,半成品、制假设备一宗;
在兰山街道马埠岭村民房仓库查获假冒蓝月亮洗衣液空瓶、蓝月亮洗衣液纸箱等物品一宗;
在临沂市兰山区祥和花苑小区2号楼22号车库,发现大量假冒“汰渍”、“雕牌”、“奥妙”、“立白”、“碧浪”等品牌洗衣粉内外包装袋一宗,予以现场扣押2、鉴定意见证实:经临沂市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按照2015年7月21日正品的市场价格,被查扣的渍洗衣粉1230包,260g*20袋每包;
超能天然皂粉13箱,1.6kg*6袋每箱;
雕牌洗衣粉50包,252g*20袋每包;
碧浪洗衣粉7包,1.988kg*6袋每包,价值共计32015元。
3、书证(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7月21日,临沂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李敬彬租赁的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城后村民房仓库扣押汰渍洗衣粉1230包,260g*20袋每包;
超能天然皂粉13箱,1.6kg*6袋每箱;
雕牌洗衣粉50包,252g*20袋每包;
碧浪洗衣粉7包,1.988kg*6袋每包;
洗衣粉散粉230包,25kg每包;
SF-150型自动塑料薄膜封口机2台;
电子秤2台;
飞人牌电动打包机3台;
汰渍1.8kg内包装袋1300个;
汰渍1.8kg外包装袋200个;
汰渍1.55kg内包装袋3500个;
汰渍1.65kg外包装袋260个;
汰渍1.65kg内包装袋1350个;
汰渍260g内包装袋8000个;
汰渍260g外包装袋270个;
碧浪1.988kg内包装袋690个;
碧浪1.988kg外包装袋200个;
碧浪1.7kg内包装袋800个;
碧浪1.7kg外包装袋210个;
奥妙1.988kg内包装袋400个;
奥妙1.988kg外包装袋160个;
奥妙500g内包装袋1900个;
奥妙500g外包装袋120个;
奥妙1.1kg内包装袋2600个;
奥妙1.1kg外包装袋150个;
奥妙1.8kg内包装袋1600个;
奥妙300g外包装袋200个;
立白455g内包装袋1500个;
立白1.36kg内包装袋1300个;
雕牌252g内包装袋7000个;
超能1.6kg内包装袋4500个。
2015年7月21日,临沂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兰山区祥和花苑2号楼22号车库内扣押汰渍2.8kg内包装袋900个;
汰渍2.8kg外包装袋100个;
汰渍508g内包装袋8000个;
汰渍508g外包装袋300个;
汰渍1.55kg内包装袋10000个;
汰渍1.55kg外包装袋600个;
汰渍1.8kg外包装袋330个;
奥妙500g内包装袋10000个;
奥妙500g外包装袋500个;
奥妙300g内包装袋3600个;
奥妙300g外包装袋120个;
奥妙1.1kg内包装袋3600个;
奥妙1.1kg外包装袋120个;
奥妙1.988kg内包装袋1800个;
奥妙1.988kg外包装袋180个;
奥妙1.8kg内包装袋2500个;
奥妙1.8kg外包装袋200个;
立白1.068kg内包装袋3000个;
立白1.068kg外包装袋210个;
立白1.03kg内包装袋3800个;
立白1.03kg外包装袋600个;
立白1.55kg内包装袋3800个;
立白1.55kg外包装袋500个;
雕牌1.5kg内包装袋6500个;
雕牌1.5kg外包装袋400个;
雕牌1.28kg内包装袋3200个;
雕牌1.28kg外包装袋300个;
雕牌508g内包装袋4500个;
碧浪1.7kg内包装袋5300个;
碧浪1.7kg外包装袋400个;
碧浪1.988kg内包装袋3100个;
碧浪1.988kg外包装袋600个;
碧碧浪300g内包装袋3500个;
碧浪300g外包装袋200个;
汰渍1kg内包装袋1800个;
汰渍1kg外包装袋240个;
汰渍1.65kg内包装袋1300个;
汰渍1.65kg外包装袋250个;
汰渍1.7kg内包装袋6100个;
汰渍1.7kg外包装袋650个;
汰渍1.36kg内包装袋7600个;
汰渍1.36kg外包装袋500个。
2015年7月21日,临沂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兰山区兰山街道马埠岭村仓库内扣押蓝月亮洗衣液空瓶15500个;
蓝月亮洗衣液纸箱1600个;
(2)被侵权厂家企业信息、产品商标等材料一宗(3)未授权证明及价格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敬彬等人所生产的“汰渍”、“雕牌”、“奥妙”、“奇强”、“碧浪”、“立白”、“蓝月亮”、“超能”等商品并未获得授权,属假冒产品。
(4)销货欠条证实:被告人李敬彬销售假洗衣粉时客户打的欠条。
(5)现场照片证实:被扣押的洗衣粉及包装袋、涉案生产窝点、仓库现场照片。
(6)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涉案价格表证实:在被告人李敬彬、孙贵群租赁的小城后村查扣的汰渍、碧浪、奥妙、雕牌洗衣粉内包装袋共计52510个,参照厂家出具的价格,价值共计28117.62元。
在李敬彬、孙贵群租赁的祥和花园仓库查扣的汰渍、碧浪、奥妙、雕牌洗衣粉内包装袋、外包装袋共计95290个,参照厂家出具的价格,价值共计48479.61元。
(7)被侵权厂家出具的立白洗衣粉内、外包装袋价格证明一份(8)涉案物品价值计算明细证实:查扣的立白洗衣粉内包装袋、外包装袋共计14760个,根据厂家参考价,价值共计11005元。
(9)被侵权厂家出具的蓝月亮洗衣液空瓶、纸箱的价格证明证实:蓝月亮洗衣液空瓶15500个,参考价1.81元一个;
蓝月亮洗衣液纸箱1600个,参考价2.73元一个。
价值共计32423元。
(10)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证实:2016年6月24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侦二中队追缴李敬彬违法收入20万元,存入临商银行金坛支行。
4、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的证言:我是来举报一个造假窝点的,这个窝点生产假冒洗衣粉,假冒的牌子是“汰渍”、“碧浪”、“奥妙”等。
这个窝点在临沂市兰山区小城后村,一个两层楼的民房内,具体地点我可以带你们去。
这个窝点的老板叫李敬彬,本地人。
这个窝点有四个人,每天能生产四五百件货。
我是通过跟踪李敬彬的送货车辆知道这个情况的,车是辆昌河,车牌号是鲁Q×××××,我提到的这个生产窝点,我根据线索和从市场上打听的信息,知道这个造假窝点很大。
这个窝点存在了有一年多的时间了。
(2)证人李某、隋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他们在被告人李敬彬租赁的厂房内加工假冒洗衣粉的事实。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①被告人李敬彬于2015年7月21日的供述:我是今天(2015年7月21日)12点左右,在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城后村一二层楼的民房加工生产洗衣粉的地方,被你们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出示警察证后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的。
我知道为什么叫我来,因为加工生产假冒品牌洗衣粉的事情。
我们加工假冒汰渍、立白、奥妙、雕牌、碧浪、奇强等品牌的洗衣粉,还有超能天然皂粉和蓝月亮洗衣液。
我们加工生产假冒洗衣粉时在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城后村一二层民房内;
加工生产蓝月亮洗衣液是在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一二层民房内。
加工生产洗衣粉是从2013年年底开始干的;
加工生产洗衣液是2014年6/7月份开始干的。
老板都是我,这两个地方是我租的。
我们现在一共9个人,我和我老婆孙贵群,李某、隋某、王某、林某1、林某2、孙某、朱某。
以前也有几个现在不干了。
我负责进加工生产洗衣粉、洗衣液的原料,还有销售、送货等工作,我老婆平时在加工点给做点饭,忙的时候给送货,林某1、林某2、王某、朱某负责加工生产洗衣粉,李某、隋某也加工生产洗衣粉并送货,他们俩也去加工生产假冒“蓝月亮”洗衣液。
我进来原材料(无牌散装洗衣粉)、外包装袋后,加工生产,在生产的地方有封口机、电子秤等工具,平时我们那边有两台封口机,一般就是三个人伙,有负责包装的,有负责过秤的,有负责封口的,最后打包,封口成一件,打好包后就完成了。
还有一些好些的洗衣粉包装时就往里掺一些红霉、蓝霉、绿霉,就是红色、蓝色、绿色的颗粒。
散装洗衣粉大多是在江苏徐州购买的,小部分是在临沂化工市场购买的。
假冒品牌洗衣粉外包装袋规格有:奥妙牌有300克、500克、1.1千克、1.8千克、立白牌的有245克、455克、1.36千克,汰渍的有260克、508克、1.36千克,汰渍牌薰衣草的有508克、1000克、1.65千克,碧浪牌有300克、1.7千克、1.988千克,奇强牌有260克、1.38千克、1.7千克,超能天然皂粉有1.6千克。
每件给干活的按1.5元一件。
我是去年(2014)从河北购买了印有“蓝月亮”牌的牛皮纸箱、商标和空瓶,从兰山区化工市场买来成桶的半成品洗衣液,运到加工点后兑水搅拌之后,就成了洗衣液,用灌装机灌倒无商标的洗衣液瓶内,再贴上“蓝月亮”品牌的商标,装进印有“蓝月亮”牌的牛皮纸箱内就完成了。
加工生产的工具有两台封口机、电子秤,打包机三个,都是我在兰山区小商品城购买的。
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有三个规格:1公斤的12平瓶一箱,2公斤的6瓶一箱,3公斤的4瓶一箱。
每箱为一件,灌装每件我给李某、隋某按3元一件。
刚开始用的洗衣粉包装袋和蓝月亮商标的包装都是通过网上在河北石家庄一个姓纪(音)的那里购买的,电话号码弄没了,后来用的这些洗衣粉包装袋也是从河北购买的,不知道姓什么,电话号码是133××××1555.购买假冒洗衣粉包装袋不分品牌,就两种价格,一袋里面六个包装袋的价格4.5元,一袋里面12个包装袋的价格3.5元。
“蓝月亮”品牌商标的包装时按一套买的,一套包括印有蓝月亮商标的纸箱、商标,无商品的空瓶,1公斤12瓶的35元一套,2公斤6瓶的24元一套,3公斤的4瓶26元左右一套,我一共进了有2000套,在兰山区马埠岭村仓库内还有1600套左右。
都是从石家庄姓纪(音)的那里购买的,我生产的“蓝月亮”牌质量不行,卖不出去。
都是通过河北石家庄至临沂的物流运过来的,临沂这边有两个接货地点:一个在兰山区临西九路“军联物流”内的“天力物流”收货,另一个是在兰山区奥龙内乔丹对过的物流车,在物流我用的是李涛的名字。
假冒品牌洗衣粉、“蓝月亮”牌洗衣液大多都卖到临沂本地市场,外地卖到浙江义乌、衢州,具体什么地方我不知道,都是通过物流发货。
义乌的客户叫林某才,手机号是148××××2222,发了有三四万元的假冒品牌洗衣粉。
衢州的客户叫钱老板,手机号是151××××6511,发了有三万多元的假冒品牌洗衣粉。
临沂小商品城的有:姓沈的,手机号是151××××7222,家是河东太平的,卖给她有11000余元的假冒品牌洗衣粉;
小郭,手机号是188××××1112,家是河东的,卖给他有约3万元的假冒品牌洗衣粉。
万泰商贸城的有:小寨,手机号是159××××1677,门头号是万泰商贸城630号,卖给他有10多万元的假冒品牌洗衣粉。
罗庄区册山的杜老板,手机号是183××××8078,卖给他有4万元左右的假冒品牌洗衣粉。
本地的都是先电话联系好到兰山区澳龙附近接货。
假冒的蓝月亮洗衣液都卖到兰山区澳龙1元、2元店了,生产出来那个不行,都给处理了。
假冒品牌洗衣粉小袋每袋赚2元,大袋每袋赚3元,超能天然皂粉每箱赚6元,蓝月亮牌洗衣液每箱赚5元。
外地的都是货运部代收或银行卡(62×××14,户名是李某),本地的都是现金。
平时用机动三轮车和一辆我的白色五菱之光,车牌号是鲁Q×××××送货,从我开始假冒品牌洗衣粉总共卖了有300吨左右,“蓝月亮”牌卖了有400多件,退回来200多件。
总共赚了有20多万元。
②李敬彬于2015年7月22日的供述:我有过前科,醉酒驾驶机动车,给我判的危险驾驶罪。
2015年1月份左右,我在兰山区人民医院附近喝多酒被交警处理了,兰山区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给我判了危险驾驶罪,判我拘役三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我看了这个点名册,是我记得账,内容是我的员工每天给我做假冒立白等品牌洗衣粉挣的钱数。
我记得“太”是李某;
“勋”是李某勋,现在不干了;
“林”是林某1;
“涛”是林某2;
“员”大名叫什么我不知道,小名叫专员,现在不干了;
“峰”是孙某;
“磊”是王某;
“建”小名叫国建,现在不干了;
“莹”是刘某莹,也不干了;
“成成”是隋某;“波”是朱某,小名叫海波;
“团”是李某某,现在也不干了。
这些都是跟我打工的,有些不干了,上面我记的钱数都是他们每天根据件数我给记的工资。
李某林,他在临沂小商品城,手机号150××××1032,他卖了我有大约6万元左右的货,他主要卖我生产的假“奥妙”、假“汰渍”洗衣粉。
还一个在兰山区万泰商贸城一个姓“崔”的,手机号是158××××7123,他卖了我的有3万元左右的假冒“立白”等品牌洗衣粉。
这些欠条是我的,这些事我记的欠条,都是我的客户欠我的货款,他们卖的我生产的假冒“奥妙”、假“汰渍”等品牌洗衣粉还没给我的钱,给我打的欠条。
③李敬彬于2016年2月20的供述:我生产制造洗衣粉的原料有在徐州购买的,也有在临沂化工市场买的,这些人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
临沂本地市场购买加洗衣粉的人大多给我现金,也有写欠条的,但这些人叫什么我真不知道。
我是老板负责全厂的全面工作,我老婆孙贵群负责记账、管理生产,其他的工人就是加工生产。
给工人都是计件工资,干的多,挣的多。
(2)①被告人孙贵群于2015年7月21日的供述:我是今天(2015年7月21日)12点左右,在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城后村一二层楼的民房加工生产洗衣粉的地方,被你们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出示警察证后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的。
我知道为什么叫我来,因为我和我老公加工生产假冒品牌洗衣粉、洗衣液的事情。
我们是从2013年冬天开始干的,一直干到现在。
跟我们打工的有林某1、林某2、王某、孙某、朱某(小名海波)、李某(我老公的侄子)、隋某(小名成成,是我的外甥),都是打工的。
“汰渍”、“雕牌”、“奥妙”、“超能”、“碧浪”等品牌洗衣粉,洗衣液是蓝月亮牌的。
在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城后村一出租房内生产的洗衣粉,另外在兰山街道南沙埠庄内一出租屋生产假的洗衣液。
这些地方都是我老公租的。
李敬彬进来原材料(洗衣粉的粉末)、外包装袋后,工人加工生产,在生产的地方有封口机、电子秤等工具,平时我们那边有两台封口机,一般就是三个人一伙的,有负责装包的,有负责过秤的,有负责封口的,最后打包,封口成一件,打好包后安排我或者我老公和李某送货。
加工好的洗衣粉主要卖到临沂本地市场,外地也有。
临沂小商品城有“小郭”,电话是188××××1112,要了大约5000件左右的假冒洗衣粉,价值也就6万左右;
“小寨”“大寨”弟兄俩,手机号159××××1677,要了大约7000件左右的假冒洗衣粉,价值也就9万左右;
“李某明”,手机号135××××9167,要了大约1000件左右的假冒洗衣粉,价值也就1万元左右;
张某某,手机159××××6353,大约要了2万元左右的假冒洗衣粉。
外地的客户有浙江义乌的林某才,手机号134××××7222,其他的客户我不是很清楚,主要是我老公负责。
平时送货都是用那个三轮车送,有时用面包车送,我们都是根据客户的要求,送到货运站,有送到军联物流(发义乌的),有送到大顺的停车场(是过路的车具体发到哪我就不清楚了),一般都是去之前和客户联系,人家客户自己去开单子。
现场的机器都是我老公买的,工人干活都是他们自己分,就是灌装。
我忙的时候负责送货,记账,给工人做饭。
我老公负责进原料,进包装,联系客户等很多。
我们的原料好像是从江苏进来的,假冒的洗衣粉品牌外包装袋都是从河北石家庄进的,这一块是我老公负责联系。
现场那么多粉色的颗粒都是蓝霉、绿霉、红霉,是掺和在洗衣粉里使用的,名牌的如汰渍的、立白等就需要掺加这些颗粒。
我们生产的蓝月亮洗衣液的制作流程我不清楚,这是我老公负责的,他带着李某和隋某做。
我们给工人发工资都是根据记录的账目,每个人干了多少活,挣了多少钱都很清楚,每件给干活的是按1.5元每件。
假冒洗衣粉外包装的规格是奥妙牌有300克、500克、1.1千克、1.8千克、1.988千克,立白牌的有245克、455克、1.36千克,汰渍的有260克、508克、1.36千克,雕牌的有252克、508克、1.28千克、1.5千克,汰渍牌的有260克、580克1.36千克、1.55千克、1.65千克、1.7千克、1.8千克。
这些品牌的有20小包一件的,有12小包一件的,还有6小包一件的,还有4小包一件的,都是5公斤到10公斤之间。
价格质量好点的在31元左右一件,质量差点的18元左右一件,每种品牌价格都差不多。
从我开始干到现在共加工生产了多少洗衣粉我不清楚,但是我感觉我们每天的生产量每天平均200件左右,2013年冬天至今总共生产销售了大约10万件假冒洗衣粉,价值200万件左右,平均每件盈利3元钱左右。
从我开始干到现在挣了也就20万元左右。
我们跟客户交易都是打钱到我老公的银行卡里,他负责这一块,我不知道。
②孙贵群于2016年3月20日的供述:我们生产制造假冒品牌洗衣粉的原料是我对象李敬彬购进的,具体买谁的我不清楚。
我对象李敬彬负责进料、销售、生产等全厂的工作,工我在厂里给做饭、记账、也看着工人生产等工作,工人就是生产、加工假冒品牌洗衣粉。
工人工资就是计件工资,干得多挣得多,每人每月3000元左右,具体什么时间去的,我也不清楚。
我们租赁的兰山区祥和花苑2号楼22号车库是李敬彬租赁的,都存放写假冒品牌洗衣粉的包装袋。
我们销售的洗衣粉时基本是现金交易,本地市场也有写欠条的,但是这些人我都不认识,具体叫什么我说不清楚。
③被告人孙贵群于2016年12月2日的供述:我和我老公李敬彬在2013年冬天开始在兰山区街道小城后村租房子生产假冒的品牌洗衣粉。
房子是我老公租的,一年一万六千元左右,原料是我老公李敬彬买来的,工人有给我雇来的,也有我老公雇来的,我雇来的工人是林某1、林某2、王某、孙某。
在忙的时候,我负责把货送到市场去,记销售帐,每天给工人做饭。
6、综合证据(1)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21日12时许,兰山经侦大队办案民警根据从工作中侦获线索,组织警力快速出击,在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小城后村一二层民房内,将正在生产、制造假冒知名品牌洗衣粉的被告人李敬彬、孙贵群当场抓获。
(3)办案说明四份证实:公安机关未查访到假冒原料的出售人及假冒产品的购买人。
向李敬彬提供假冒品牌洗衣粉包装、商标、蓝月亮洗衣液包装、商标等物品犯罪嫌疑人在逃。
(4)、【2015】临兰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敬彬于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敬彬、孙贵群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敬彬、孙贵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为152040.23元,该数字包括价值120025.23元的假冒产品的外包装,本院认为,带有商品标识的外包装,专属性强,本身不是市场流通物,不能独立于产品之外,被告人销售的是假冒产品,而非假冒标识,在没有附着假冒产品时不宜将该部分价值认定为假冒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但量刑时应予以考量。
证据显示,二被告人加工假冒产品是家庭作坊的模式,其中被告人李敬彬实施购进假冒原材料、销售假冒产品等经营、管理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孙贵群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孙贵群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缓刑期间,被告人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敬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已先行羁押22日,即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孙贵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