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监1号原审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广权、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宝应县心连心超市,经营场所为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花庄村尹庄组**号。
经营者高万松。
原审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宝应县心连心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苏1084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原审被告主体认定有误,应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