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326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杨恩泽,均系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下廓街俊兴百货店,经营场所清远市清城区下廓二街**号丽景广场B5B6首层**号卡。
经营者:陈俊丰。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下廓街俊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