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民初14455号 原告:XX超,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蓬江区雅森照明电器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华东路十街5号二楼第一卡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L41816877Y。
经营者:陈俊杰,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江北区鸿运灯饰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建玛特商场负一楼F147号铺位,注册号500105605199696。
经营者:刘利娟,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XX超与江北区鸿运灯饰经营部、蓬江区雅森照明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XX超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