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82-4184号原告:湛正得,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湛正得,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泽泓,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木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邦星理容椅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伟升。
原告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邦星理容椅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
两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三案按原告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