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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宜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波星动力潮流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2民初28180号
案件名称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宜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波星动力潮流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星动力潮流百货有限公司,北京宜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8180号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楼2205室。

法定代表人:仇伟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洪忠,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星动力潮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35号1001室(红居大厦)。

法定代表人:邬胜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朗,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宜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宁街15号。

法定代表人:丁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星动力潮流百货有限公司、北京宜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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