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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义乌市飞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民终629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义乌市飞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义乌市飞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62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水大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凤,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飞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石塔头村17幢2单元。

法定代表人:毕长福。

上诉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飞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7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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