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1114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首森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2,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西路168号1层。
法定代表人:汪立芹,执行董事。
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32000000003524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浩,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森商贸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