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肥东县晨辉电工电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民初458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肥东县晨辉电工电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肥东县晨辉电工电料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初45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25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县晨辉电工电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华东国际建材中心A区118幢127室。

经营者:许辉,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王岗社居委集体户,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75********。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广东美的公司)与被告肥东县晨辉电工电料经营部(简称晨辉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美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被告晨辉经营部经营者许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美的”、“Midea”和“美的Midea”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的集团)的注册商标。

美的集团的上述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消费者所熟知。

美的集团授权原告在LED平板灯、射灯等系列产品上使用其享有的所有商标。

针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美的集团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假冒“美的”LED平板灯1020只,于2016年10月25日被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扣押。

原告认为,“美的”系列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被告擅自销售假冒“美的”LED平板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损害了原告的声誉,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整(含合理开支2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为:1、商标授权书,证明原告是经过权利人美的集团的授权。

2、第6765872号商标注册证(第11类)和商标转让证明,证明美的集团是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3、关于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证明“美的Midea”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美的”品牌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荣誉证书(2013年)、证书(2014年)胡润排行榜证书,证明“美的”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曾荣获“全国最具有价值家电品牌”等荣誉称号,品牌价值达683.15亿元。

5、查扣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照片、笔录等,证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的事实。

6、律师费缴纳凭证,证明原告为了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被告无法辨别出售的平板灯的真假,不是故意侵权;

被告购进的侵权产品在一年前已经被工商部门没收了,同时也缴纳了2万元罚款;

被告不是生产商,是从他人处购进,也是受害者。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对原告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证据1、2、3、5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4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

原告证据6是律师费支付凭证,但其没有提供律师代理合同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6月28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6765872号“美的”文字商标,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灯泡、照明灯等,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6月27日。

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美的集团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器产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年9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6765872号“美的”文字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美的集团。

2015年1月1日,美的集团出具商标授权书,载明:美的集团作为在中国注册的“美的”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授权广东美的公司在内的五家企业在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为准)使用其包括涉案注册商标在内的所有注册商标;

同时特别授权上述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权获得相应的侵权赔偿等。

2017年1月18日,安徽省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东市监撮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当事人许辉,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125197510146493,个体工商户,名称肥东县晨辉电工电料经营部。

2016年10月25日,撮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的举报,发现许辉涉嫌销售侵犯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美的”LED平板灯。

撮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于当日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份,个人投资从事五金电工电料批发零售。

2016年10月25日,撮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的举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商标为“美的”LED平板灯,现查明,该平板灯是2016年10月7日是当事人从安徽大市场五金文体3栋15号购进的,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平板灯1360只,进价为16元/只,准备以20元/只对外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340只,剩余1020只被我局及时查扣,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7200元。

上述标注商标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工商机关认为晨辉经营部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美的”LED平板灯1020只;

2、罚款20000元等。

在工商局对晨辉经营部进行查处时拍摄的现场照片上,可以看到装在LED平板灯的包装盒上印有“美的Midea”字样。

晨辉经营部在庭审中陈述已依法缴纳了20000元罚款。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任何公民或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即构成对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侵犯,同时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也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美的集团是涉案第6765872号“美的”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本案原告经商标权人美的集团的授权,取得了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权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原告对被告提起涉案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的主体适格。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1360只“美的Midea”LED平板灯,该产品包装盒上标注的“美的Midea”标识对该产品而言,有标示产品来源的功能,而该标识中的“美的”文字与涉案“美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文字、字形、读音和意思相同或相似,被告使用该商标的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产品类别也相同,涉案产品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在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撮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期间仅陈述从安徽大市场五金文体3栋15号购进,并未证明该处经营者的名称等信息和具体的交易情节,不能认定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其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没有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其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本案中仅就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行为进行诉讼,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记载其经营的侵权灯具已经被工商管理部门没收,原告也没有证明其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故对该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关于被告赔偿损失的数额,因为被告只卖出340只灯具,对原告产品的销售市场没有造成大的伤害,考虑原告的维权支出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肥东县晨辉电工电料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肥东县晨辉电工电料经营部负担2000元,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张宏强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书记员  李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地商标;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