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024号原告:梁辉,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杰,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410室。
法定代表人:柳晓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委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梁辉与��告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ZL20153054××××.2号“波浪斜纹箱”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波浪斜纹箱”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153054××××.2,2016年6月22日获得授权。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并销售与涉案专利相近似的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2017)浙杭东证字第22126号公证书显示,用户在涉案网易严选网站购买商品时需阅读并同意《网易严选服务协议》后方可付款,且《网易严选服务协议》第六条第8款约定“如用户在使用网易严选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应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应将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仲裁。
”原告在网易严选网站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视为已经与被告就涉案纠纷解决方式达成仲裁协议,且协议条款选择的仲裁机构明确,属于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因此,原告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应驳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壹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