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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昆山中富达时代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1156号
案件名称1156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昆山中富达时代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昆山中富达时代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15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中富达时代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戴余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中富达时代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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