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民初625号 原告:黄俊,男,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李自丰,男,汉族,1981年6月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黄俊与被告李自丰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黄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