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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湖滨新区镇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3民初233号
案件名称233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湖滨新区镇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湖滨新区镇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初23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区镇东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青桐路008、009“镇东超市”。

经营者:葛修化。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区镇东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区镇东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区镇东超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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