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夹浦易买副食便利店,经营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环沉村对丰浜自然村6号。
经营者朱丐亮,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兴夹浦易买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湖知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