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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壹捌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06号
案件名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壹捌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壹捌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

委托代理人郑少斌,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壹捌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姜剑。

委托代理人周学智,系公司法务,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委托代理人侯军,广东华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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