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8279号之一原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毕国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董事长。
被告北京洪星超越食品店,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94号。
经营者洪家龙,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洪星超越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3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三百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