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华晨食品有限公司、徐州清大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156号
案件名称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华晨食品有限公司、徐州清大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华晨食品有限公司,徐州清大华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华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王秀勤,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清大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永革。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自牧,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华晨食品有限公司、徐州清大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